营运车辆报废年限
根据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,营运车辆报废年限有以下7点:
1、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,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,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。
2、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。
3、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,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,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。
4、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。
5、其他小、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,大、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。
6、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,其他载货汽车(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)、使用15年。
7、全挂车、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,集装箱半挂车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。
对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(纯电动汽车除外),各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,但小、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。